2007-9-17 14:05:02 来自:amberlove 没有收房呢,同样可以起诉开发商。即将收房的业主们可以开始整理起诉开发商的材料和证据了。我缘何单独起诉开发商,在这里有必要向大家说明一下理由。 我和开发商首创新资于去年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很早以前我就曾向销售人员反映,房子的装修标准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不符,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纠正。而得到的回答基本是这样的:“我可以试着给你反映反映,但是你别抱太大希望,因为所有人都是按现在这样装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们家也是按这样装的。我们不可能给你特殊。”我又多次通知开发商市场部的人员,他们都不予理睬。据此可以认定,开发商已经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了。因此,即使我没有收房呢,开发商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当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给我们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有物证相佐,所有大家要注意保存证据)来承担违约责任。 以前也在网上看到有的业主在抱怨,说买房时被销售和开发商忽悠了,当时他们说离地铁如何如何近,如何方便,如何有二十四小时热水等等,如今却没能兑现。那么,这些忽悠之辞有的并没有在购房合同中体现,难道我们就只能怪自己太轻信开发商的忽悠了,难道我们就不能诉开发商违约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导致业主不肯收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环境、配套不完善;广告中“美丽的承诺”没有踪迹;绿化不达标;公摊面积模糊;无故增大容积率;绿地成工地;墙体裂缝,地板不平;私自改变墙体位置;保温板裂缝,装修偷工减料;售后服务体系不完善;物业费用过高;四通不通,屋顶和水管漏水;门的质量标准和样板间不一样;产权归属有争议;买房定金难退;采光与通风条件不具备;周边配套交通得不到及时解决等等。更重要的是各种费用收取,往往没个准儿。特别是契税,国家规定业主在取得产权证时才交,可有些开发商让购房人提前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装修系列收费争议最大,有的开发商收取面积测绘费,显然违背了“谁委托,准付费”的原则。更有甚者,有的开发商虽然承认房子有问题,却不承认违约。
买房的钱都是预存在房管局的监控账户,你不签字,开发商就收不到你监控账户的购房款。类似淘宝的支付宝。如果你是刻意闹事不收楼,房管局就会介入协调,房管局通常做法是建议业主退房,建议开发商赔点钱。 但开发商有一个默认权限,就是开发商有证据(邮寄收楼通知书的快递底单)证明你已收到收楼通知,你个人一个月内没有出现到收楼现场,开发商就可以默认你个人原因(在国外或者监狱里)无法到现场收楼,因此默认你收楼。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到过现场收楼,但因为开发商的原因不能使您收楼,这样,开发商就无权默认你收楼了。证据可以是你请一家验房公司,那种经过注册的专业的第三方验房机构公司,在收楼日请他们去你家验房, 然后他们出具的验房报告转交给开发商,这样就有证人以及书面证据证明你到过楼盘收楼啦!
在具体收房时不仅要对房屋进行验收,还要注意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文件资料。 (一)、书面验收:1、“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2、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使问题获得解决。3、如果合同约定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房条件的话,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要求开发商出示与约定交房条件相应的文件资料。 (二)、现场验收: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