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需要缴纳的税费:1、契税: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2、住房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交存。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 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 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 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 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3、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4、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5、证照印花税:5元/本。6、工本费:10元/本。
开发商收取的费用:1.房款尾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2.面积差额款: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装修变更费用: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的补充协议。4.车位款:针对需要购买车位的业主,双方需另行签署合同(原购房合同约定赠送车位的除外,但要注意车位是有产权的)5.宽带、有线电视开通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建议装修完后再交纳比较合理,否则可能会多交几个月的服务费。6.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开通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单独约定的,均可以不交。
物业管理收取的费用:1.物业管理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2.北方城市供暖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强行和提前收取这笔费用,更没有权利以此作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3.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有部分物业会收取,但费用较高不宜超过常规家庭3个月的水电费用(分户计量除外)4.停车管理费5.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周转金或服务费:根据双方约定,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不应强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