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1.1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放散,防止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必须从工艺、总体规划、建筑和通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1.2 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1.3 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屋顶通风机进行全面排风。1.4 组织室内送风、排风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能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1.5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 (4)、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1.6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要最大的空气量计算。数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其全面通风量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1.7 散入室内的有害气体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各有关的专业标准执行。1.8 民用建筑的厨房、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局部排风或全面换气。1.9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以及走道、房间等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二节 自然通风 2.1 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2.2 厨房、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民用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以及办公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 2.3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宜采用门洞、平开窗或垂直转动窗、板等。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2m,当进风口较高时,应考虑风效率降低的影响。在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不宜低于4m,如低于4m,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2.4 当热源靠近生产厂房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之间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上的进风口,应尽量布置在热源的间断处。2.5 自然通风用的窗扇,应设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开关装置。 第三节 机械通风3.1 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机械排风的建筑物,当采用自然补风(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生产工艺要求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每班运行不足2h的局部排风系统,条件许可时,可不用机械送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3.2 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参数宜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温的全面排风的耗热能量时,可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3 设置机械通风的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中要求清洁的房间,当其周围环境较差时,室内应保持正压;室内的有害气体和粉尘有可能污染相邻房间时,室内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3.4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温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上 部或上下部同时全面排风,宜送至作业地带(2)、 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而不同时放散热的生产厂房及建筑物,当从下部地带排风时,宜送至上部地带(3)、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 3.5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点;注:进风口处室外空气的有害物含量,不应大于室内作业地带最高容许深度的30%。 (2)、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3)、 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当布置在绿化地带时,不宜低于1m;(4)、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3.6 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除设局部排风外,宜在上部地带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其排风量不宜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 注: 房间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每6m3/(h.m2)计算。3.7 当采用全面通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室内温度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并且其风量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有害气体和蒸汽密度比空气小,或虽比室内空气重,但建筑内散入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区域排出; 2、 当有害气体和蒸汽密度比空气大时,且不会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地带排出所需风量的三分之一,从下部地带排出三分之二。 注: (1)从房间上部地带排出的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2)当排出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上缘距顶棚不应大于0.4m。 (3)从房间下部地带排出的风量,包括距地面2m以内的局部排风量。3.8 家庭新风系统设计3.8.1 三个基本原则:1、定义新风的路线——新风从起居室进入,由卫生间及厨房间排出;2、确定住房内的最小排风量(见表1),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所需的新鲜气量。3、保证新风的连续性—— 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按第一、第二原则持续不断的通风。表1 最小排风量(立方米/小时)3.8.2 选型要求1、根据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规定:人均新风量≥30m3/h.人;2、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与结构以及室内人数,应从“室内人数”和“室内换气次数”两方面分别计算建筑物内所需新风量Q,并以较大值选配机械通风主机。QR=人均新风量×室内计算人数( QR——人体所需新风量)QH=建筑物容积×换气次数( QH——建筑物所需新风量) 一般室内人均新风量按每人30m3/h计算;民用建筑换气次数从经济性考虑可按每小时0.8~1.5次计,而商用区域一般按2~5次计。当单独设置新风系,且换气量较大时,应充分考虑新风对采暖负荷和空调负荷的影响,从节能的角度考虑,建议选用全热交换新风机组。此外,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建筑物结构对通风方案设计的影响;建筑物内部装修对通风方案设计的影响;协调解决室内各种功能性设备,如空调设备、消防设备、照明设备等与通风系统之间的矛盾;考虑如何降低设备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四节 通风系统安装和验收 4.1主机安装4.1.1 根据通风主机的外形尺寸,制作通风主机的固定框架,并作防锈处理;4.1.2 将主机水平安装于房屋顶面,尽量靠近连接吸风口的厅室; 4.1.3 通风主机与固定框架固定时,中间采用橡胶防震块作避震处理。校准通风主机固定框架水平,无扭曲。 4.1.4 在通风主机安装位置附近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维修和保养;家用型新风主机安装在吊顶内时,其附近应留有450×450的检修口一只,检修口预留位置应便于检修,上方无遮挡; 4.1.5 根据通风主机的电动机功率、电压,进行电源线的配置。电源应独立供给,接线应正确、坚固,并有良好接地;电源线应绝缘良好 ,不得裸露在外面;通风主机应有独立的控制装置;4.1.6 风管采用UPVC管,采用软管连接的风口时,其软管长度最好不超过35cm。4.1.7 排风管采用软管其长度不得超过5M,超过5M宜采用UPVC风管。4.2通风管道安装要求4.2.1 管道的走向、管径以及风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4.2.2 管材的切割口应光洁、无毛刺。管材和管件的连接处应铆牢或粘接牢固,无残余胶水留在管材或管件上。4.2.3 管路的安装应做到横平、竖直。管材内径清洁无杂物。4.2.4 UPVC管路应采用支吊架进行固定。如采用抱箍,则其内面应紧贴管外壁,支架与管道应固定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