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新增条款)(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增条款)取消条款:(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新增“八”,取消原“九、规划”、“十、消防、环保”)(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项目的验收包括四项步骤: 1、标的接收 2、项目九验 3、合格确认 4、系统通告 你可以去详细了解一下,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1、盘点各种项目 用户与装修公司共同按装修工程合同及工程变更签证单上所列的装修项目进行逐项逐件清点,看所列项目内容是否全部完工,没有彻底完工的项目则不予验收.主要装修项目,如墙面、地面、门窗等未彻底完工者,则应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2、 检查装修质量 先检查材料品种、规格等,再仔细察看外观质量,然后用检验工具量测偏差值.对照相应装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判定该项目是否达到要求,合格者方能验收.各项目所用材料品种、规格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者必须返工重做.外观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双方可商议进行修整或局部返工.检查中凡超过规定偏差值的检查点数不超过总检查点数项目的30%,应判定为合格,可以验收;若超过30%者,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应加以修整或局部返工,然后验收. 3、 签署竣工验收单 双方根据各装修项目的检查结果,逐项填写竣工验收单.其内容包括装修项目名称、工程量及质量评定.在竣工验收单中“评定为不合格项目的处理办法”一栏应由双方商议决定,注明装修公司应负责修整或返工重做;对于难以修整或返工而造成永久缺陷者,装修公司应负责赔偿. 4、 收回余料 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用户应将自购材料的余料点清收回,以备日后装修出现损坏时修补使用.对于有保存期限的材料,业主如不愿保存可与装修公司商议折价处理,也可另行处理.
门窗是连接各房间以及与外界的通道,所以门窗安装的质量尤为重要。门窗验收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外观检查、边框检查、门窗锁检查和开启检查。 一、门扇窗扇检查 门窗表面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安装后整个墙面的装饰效果。门窗的外观检查包括表面是否有裂痕、是否有变形和窗户橡胶的安装检查,以下是检查的具体操作: 1、门窗外观检查 远看门窗的光泽度,看门窗表面有无明显的颜色不均匀。然后用尺亮度门窗的尺寸检查是否有变形的情况。近看以及用手摸,感觉门窗表面是否有割收的划痕。 2、门窗封条检查 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触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带密封条的压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的接缝处应无明显缝隙,接头缝隙应小于或等于1mm。 二、门窗边框检查 门窗边框安装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门窗的牢固性,门窗边框的检查可从其牢固平整、密闭严实度来检查。 1、边框垂直平整度检查 用垂直测量尺检查门窗框的垂直度范围,一般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5mm,门窗横框的水平允许偏差为2mm,门窗横框标高允许偏差为5mm,门窗竖向偏离中心允许偏差为5mm。 2、与墙体连接严密度检查 检查门窗边框与墙体的接缝是否紧密,门窗边框边缘可用反光镜和伸缩管组合来检查。 1、看图纸。所用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表面验收。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填塞材料与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预埋件验收。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五金件验收。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倒翘、阻滞及反弹现象。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 5、外观清洁验收。门窗安装后外观质量应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窗户耐火极限为:甲级窗不低于1.2小时,乙级窗不低于0.9小时,丙级窗不低于0.6小时。 技术要求: 1、材料与配件 (1)窗框框架采用具有一定强度使其足以保障构件完整性和稳定性的钢框架或木框架。 (2)钢框架与压条可选用镀锌钢板或不锈钢板。其选材标准符合GB12955《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中5.1条的规定。 (3)木框架与压条其选材料标准应符合GB14101《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中5.1.1条的规定。 (4)钢、木框架内部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5)防火玻璃可选用不影响防火窗耐火性能试验合格的产品。玻璃透光度不小于相同层数普通平板玻璃的75%。 (6)框架与防火玻璃之间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火灾时能起到防火隔烟的作用。 (7)五金配件应为经检测合格的定型配套产品。 二、安装要求: 1、验收甲方收货时应认真按供货合同核对数量、规格、等级及各种配件是否合格、齐全。 2、保管、贮存防火窗应垂直存放于干燥的室内,并要有防腐措施,玻璃应搁置和依靠在不能损伤玻璃边缘和玻璃面的物体上。 3、安装 (1)防火窗安装前必须进行检查,如因运输贮存不慎导致窗框、窗扇翘曲、变形、玻璃破损,应修复后方可进行安装。 (2)防火窗安装时,须用水平尺校平或用挂线法校正其前后左右的垂直度,做到横平、竖直、高低一样。 (3)窗框必须与建筑物成一整体,采用木件或铁件与墙连接。钢质窗框安装后窗框与墙体之间必须浇灌水泥砂浆,并养护24小时以上方可正常使用。 (4)五金配件安装孔的位置应准确,使五金配件能安装平整、牢固,达到使用要求。 (5)防火玻璃安装时,四边留缝一定均匀,定位后将四边缝隙用防火棉填实填平,然后封好封边条。 (6)安装除上述各项要求外,应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进行。
工程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档案等等。 分部工程主要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智能建筑工程。 家庭装修工程验收主要事项 (1)房屋业主有责任提供装修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2)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施工企业不承担责任。 (3)家居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及承重结构。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得因装修影响相邻房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4)家居装修不得改变给排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原管线系统,禁止雨污合流。 (5)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装修工程中工程验收的核心 1、抹灰工程中:抹灰总厚度≥35mm时的加强措施;不同材料交接处的加强措施;外装饰的基层处理情况。 2、门窗工程中:预埋件和锚固件的预埋情况;防腐和填嵌处理情况。 3、吊顶工程中:木龙骨防火及防腐的处理;预埋件或拉结筋的安放;吊杆的安装;龙骨的安装;填充材料的设置等。 4、轻质隔墙工程中:木龙骨防火及防腐处理情况;预埋件或拉结筋的安放;龙骨的安装;填充材料的设置等。 5、饰面板(砖)工程中: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埋设情况;连接节点的处理;防水层的处理情况等。 6、幕墙工程中:预埋件(或后置埋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的安装;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间隙节点的安装;幕墙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及墙面转角处的节点构造;幕墙防雷接地节点的安装;幕墙的防火构造等。 7、细部工程中: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预埋情况;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的处理情况等。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是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统一尺度,正确评价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检查建筑安装企业完成国家下达的质量指标的主要标志。正确行质量验收,对于促进建筑安装企业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等级的验收工作应按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等级的划分按照技术标准的规定为“合格” 一级。 分项工程合格级的标准是: (1) 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施工偏差不超过允许最大值。 (3) 工艺水平一般。 (4) 重要项目的技术记录完整,资料齐全,自检工作真。 根据电力建设的特点,国家能源局颁发了各专业的施工量验收及评价规程行业标准,如火电、架空送电线路、变电所气安装等专业,各有关专业均应按行业标准执行,行业内未作体规定的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执行。 建筑分项工程合格级的标准是:在主要项目中(即标准采用“必须”,“不得”用词的条文)均符合标准的规定;在一项目中(即标准中采用“应”,“不应”用词的条文)均符合标准的规定;在允许偏差的项目中,其抽查的点(件、处)数中,有 70%及其以上达到标准要求者,应为合格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