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高兴回答你。土地在中国一直是最值钱的东西,不少农民都靠拆迁拿了几套房子发达了。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对预计增值率小于等于50%,以及大于50%、小于等于1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保持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差别化预征率2%、3%不变;对预计增值率大于100%、小于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8%预征土地增值税。对于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而2011年的相关文件中,同样的条件下,最低按照3%预征土地增值税。在将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上调后,公告指出,对于各类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这个问题其实是比较偏专业的一个问题,需要很多的专业知识才能够解答。一般这种类型的问题的话建议最好还是去咨询专业人士像律师之类的,一般情况下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
武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已经发布了,《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加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函[2009]46号):根据地税发[2004]58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增加税征管实际情况并报经省地税局批复同意,现对我市土地增加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加税;预计增加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加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希望可以帮到你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根据最新的《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对预计增值率小于等于50%,以及大于50%、小于等于1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保持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差别化预征率2%、3%不变;对预计增值率大于100%、小于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8%预征土地增值税。对于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而2011年的相关文件中,同样的条件下,最低按照3%预征土地增值税。在将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上调后,公告指出,对于各类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希望我的回答对解决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对预计增值率小于等于50%,以及大于50%、小于等于1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保持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差别化预征率2%、3%不变;对预计增值率大于100%、小于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8%预征土地增值税。对于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而2011年的相关文件中,同样的条件下,最低按照3%预征土地增值税。在将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上调后,公告指出,对于各类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