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了解到的有,首先是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仅限于购买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房。其它相关规定我们还可以查阅。
1.降首套首付:预计首套房首付比例将从现行的25%,下调至20%左右。2.降准降息:预计2016年仍有1-2次降息,降息幅度在0.5个点左右,降准也有机会,大约在1个点左右。3.楼市税费补贴类政策会进一步落地,同时,首套房贷利率优惠或政府财政直接给予首套房贷支持。4.加强货币补贴: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的力度,补偿政策倾向于给予被拆迁居民金钱补助(货币补贴),而非异地分配住房(实物补贴)。5.调整普通住宅标准。6.鼓励人才购房政策。7.将户籍制度与购买房产直接结合。8.对于特定产品类型楼盘给予契税优惠或减免。
1、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仅限于购买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房。2、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