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性规定,其概念现行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对强制性规定作了限缩性解释,即《合同法》第52条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然而对于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进一步说明。如何理解效力性强制规定?在理论界,学者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将强制性规定划分为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又称管理性规定),二者区分标准: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第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应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3]根据此种判断标准,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而违反了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将导致行政管理部门的取缔或行政处罚。当然笔者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前面表述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判断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故认定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借名买房”是即指不符合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以他人有资格的名义来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为名义上的购买人,但是实际上出资的却是另外的人。一般借名买房的双方当事人在会购房前私下签订协议,对借名的行为做出约定:双方明确地约定一方将自己拥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让给他方;双方不明确约定房号,只签订协议约定,而房屋购买后房屋的所有权利将归属于实际出资的一方,名义上的买房人则要无条件帮出资人办理好相关手续等。这种情况下起纠纷通常是因为房屋的所属不明确,而法院判决倾向将是实际出资人会享有经济适用房的长期居住权。若实际出资人想回资,首先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但是退还的款是按照当初的价格来还的。
“黑白合同”则是指在对购买时间不足五年且不满足上市交易的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易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以经济适用房当时的原价进行交易。这种合同表面上是按照原价转让经济适用房,实质上是买卖双方同时约定过高的装饰设备的补偿款,保证卖方能从中赚差价。目前来说法院对与经济适用房“黑白合同”的是否无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该类合同无效。因其实质上是违反了上市交易条件的政策规定,损害国家的利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并非无效。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未满5年的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住满5年其实是是指以购房的家庭所取得的契税完税的凭证时间或者是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的所有权证发证的时间为准的;2.政策规定房屋购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把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之后就可进行合法销售;3.目前房屋还未满5年情况下,所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并且合同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