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既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种情况在实际纠纷此中经常发生,多数时候发包人有意拖延验收,致使工程无法及时验收,在此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来按照合同法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既然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了,说明发包人放弃了工程质量的抗辩权,则理应将发包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的确定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所谓双方确认的日期,可以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时间,比如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4条就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不是示范文本,建议大家也采用这种约定,可以防止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二是双方其他的书面确认材料,例如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书面材料的效力,必须是双方共同确认的,至少,要有发包方的确认。例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至少要有发包方的签字确认,才会被认定。
您好。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应由业主组织验收,并经权威部门监督认证,建筑物具备使用条件并消除了全部已发现的质量问题,同时提供了可追溯的同期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认可。具备上述条件的日期,即为竣工日期。